鄂政发〔2018〕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补齐重点领域短板,现就进一步落实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减税降费政策,优化高质量发展的财税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深化增值税改革,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现行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2018年完成退税35亿元。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降低企业收费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停征专利收费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对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适当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
(三)规范税费征管秩序。坚持依法征管,坚决遏止收“过头税”、突击收税等乱收税行为。做实财政收入,提高收入质量,市(州)本级税收收入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70%,县(市、区)级不得低于60%。实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公开,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零”成果。稳步有序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确保平稳过渡,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
二、聚力支持科技创新,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支持科技创新作为实现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省和武汉市财政采取新增、统筹存量和债券等方式,2018年至2022年每年筹集100亿元,重点支持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园区建设等。
(五)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对条件成熟的项目,省级先期投入启动建设,同步争取国家立项支持;对国家立项建设的项目,省市采取跟进投入方式予以支持。按照多方筹措、共同分担、配套投入、稳定支持的原则,筹措资金支持创建国家实验室,提升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建设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应用基础研究基地。
(六)推进高校院所源头创新。落实共建部署,完善共建机制,2018年至2022年,筹集100亿元财政性资金,支持中央及省属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科研院所建设。政府投入集中用于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重大科研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更好地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创新科研经费管理方式,试行科研经费大科目概算制。实行科研经费分类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委托方约定管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规定的差别管理制度。扩大间接费用比重,放开劳务费比例限制。允许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科研仪器。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七)建设科技创新发展示范区。遵循科技创新区域聚集规律,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方式筹集100亿元资金,支持国际化高科技园区和“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等科技创新聚集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建成科技创新高地。
(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做实、做大、做强新旧动能转换和创业投资等基金,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组建一批重大产业创新联合体,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双一流”建设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完善扶持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对促成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效益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三、着力缓解融资困难,培育高质量发展的产业体系
(九)完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支持政策。将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规模扩大至7亿元,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传统产业设备更新、智能化改造等重大技改项目实施,助推万企万亿技改工程。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保险。鼓励市县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改投入力度。统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筹集不少于30亿元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落实进出口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贴息政策,扩大外贸信贷规模,支持产品和服务进出口、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降低外贸外经企业融资成本。
(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创新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式,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方式,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的产业投资基金。坚持“原渠道筹措做满,盘活存量、统筹增量做大”的原则,统筹整合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省级创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基金,逐步形成总规模500亿元的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推动设立2500亿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群,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支持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军民融合等领域培育新动能。建立政府投资基金使用考核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果。
(十一)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大对省再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财政注资力度,鼓励市县建立与地方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探索完善融资担保可持续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各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机制,完善政银担合作与风险分担机制。督促担保机构完善业务模式,加强风险管控,落实工作责任,提升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担保融资增信及分险功能。强化担保机构“穿透”管理,建立完善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机制,引导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有效发挥产业融资服务功能。
(十二)建立企业多渠道融资激励机制。对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债券融资、金融服务机构创新等给予奖励。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省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省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县域经济板块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境内外上市和在“新三板”、四板挂牌企业以及引入私募股权投资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按照债券融资方式及融资金额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创新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投向实体经济。
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构筑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屏障
(十三)完善生态保护转移支付政策。争取中央财政财力支持,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和分配办法。继续对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市县给予转移支付,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转移支付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考评结果挂钩机制,引导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流域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大别山区等区域市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加快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合作共赢原则,推动建立省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快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力争到2020年时,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体系,省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60%以上建立补偿机制。
(十五)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治理修复。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支持实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和“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统筹安排30亿元专项资金,推进“厕所革命”。筹措12.6亿元资金,对精准灭荒造林实行以奖代补。发行政府债券筹措100亿元资金,重点支持长江沿线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财政专项奖励补助政策,支持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对沿江市县产业转型期间减收增支导致的财政困难,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适当给予阶段性财力补助。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工程试点,争取中央支持,整合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对市县实施历史遗留和治理主体缺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给予补助。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机制。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省级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激励各地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完善省级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对市县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行梯级奖补、先建先补。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奖补制度,对流域补偿机制建立运行好、治理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绩效考核体系和补偿奖励政策,鼓励市县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打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和实施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成效明显的市(州),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重点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筑牢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七)加强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库,对投资规模大、前期工作扎实、能有效带动社会投入的项目,优先申报争取中央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2018年至2020年,通过整合专项资金、发行政府债券、新增预算安排等方式,筹集不少于600亿元资金,支持实施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发行180亿元政府债券,支持普通公路建设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需求情况,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持高速公路建设。足额安排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资本金,并适当转贷政府债券,帮助市县缓解资本金筹资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分级负担,共同筹资,支持机场和港口新建、改扩建项目。加大对新开国际国内航线的奖励支持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分担比例。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易涝地区新增外排能力、五大湖泊湖堤加固和入江重要支流治理等水利薄弱环节的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全面落实省级支出责任,全力保障县级资金需求,确保“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十八)加强民生领域补短板工程建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实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行动。调整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安排政府一般债券时,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需求,确保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目标任务。
六、围绕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健全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九)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适宜由省人民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上划,将适宜由市(州)、县(市、区)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下放,明确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形成依法规范、合理授权、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机制。对省级事权充分保障,对市县事权给予适当补助,对共同事权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二十)建立促进市(州)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设立20亿元支持市(州)高质量发展激励性转移支付,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投资、新旧动能转换成效明显的市(州)给予奖励。对年度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提高幅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且财政收入保持增长的市(州),按其上缴省级税收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2018年至2020年,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亿元政府债券资金,由县(市、区)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补短板,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基础。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配套激励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奖励金额不少于5亿元,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进位、财政收入质量提高等指标,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质量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进入全国县域经济百强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增强县级财政基本保障能力。坚持财力下移、照顾基层,实施差异化的帮扶政策,在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等方面加大对县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根据县级政府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因素分配,稳步提高县级政府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能力。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对县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达到60%以上。
(二十三)完善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库款管理制度。在财政部核定我省省级国库现金管理月末余额上限内,采取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适当增加操作频率,加大对银行系统的流动性支持,增加对县域企业的贷款规模。在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和确定存款额度时,将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资金紧张、库款保障水平较低的县(市、区),加大资金调度力度,解决临时性头寸不足问题。
七、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拓宽高质量发展的筹资渠道
(二十四)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加强政府债券管理基础工作,争取中央增加我省政府债券额度。适当增加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较低的市县债务限额。运用好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空间,适度扩大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优先在长江经济带等重大区域发展及生态环保、医疗、教育、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
(二十五)加快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和使用。推进政府债券项目库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生态修复等重大工程需求,筛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优质项目,组织做好项目储备。优化发行管理,简化发行程序,加快发行进度,做到项目成熟一批,债券发行一批。探索在省内集合发行不同地区相同类型专项债券,提高发行效率。优化政府债券期限结构,不再限制专项债券期限比例,探索发行10年期以上长期债券,实现项目期限与债券期限相匹配。加快债券资金拨付,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市县可在政府债券发行前,对预算已安排的债券资金项目通过调度库款周转,待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库款。建立债券使用正向激励机制,对项目储备好、资金使用好的市县,在新增债券分配时适当给予倾斜。
八、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优化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服务
(二十六)下放财政资金审批权限。除省人民政府明确的项目审批清单外,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财政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县或用款单位。放宽项目支出政府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调剂事项权限,由预算单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审议后先调剂、后报备。在不涉及其他需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时,因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调整引起的支出预算调剂事项,由预算单位先调剂、后报备。
(二十七)优化政府采购服务。制定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办法。探索政府购买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示范推广机制。将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管理。适当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取消政府采购领域投标保证金。
(二十八)提升财政政策和资金绩效。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和盘活力度,集中财力支持高质量发展。加强项目前期准备,简化工作流程,实行定期通报,加快重点支出进度。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围绕重大财税政策执行、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追责问责,推动政策落实,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聚力增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细化措施。省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2018年9月30日